导读《案情回忆》2018年10月19日,违法嫌疑人陆某某、岑某某与贵港市覃塘区某木业公司签订了该公司一号车间的出产、保质、保量、安全出产等办理业务的出产承包合同,雇佣了12名缅甸人为其从事劳务作业。同年12月,陆某某与岑某某又新招收了19名缅甸人到该木业公司从事排板作业。陆某某、岑某某在雇佣缅甸...
《案情回忆》
2018年10月19日,违法嫌疑人陆某某、岑某某与贵港市覃塘区某木业公司签订了该公司一号车间的出产、保质、保量、安全出产等办理业务的出产承包合同,雇佣了12名缅甸人为其从事劳务作业。同年12月,陆某某与岑某某又新招收了19名缅甸人到该木业公司从事排板作业。陆某某、岑某某在雇佣缅甸人作业期间,以垫支日子开支和车费为由克扣他们的悉数薪酬,部分缅甸人提出不愿意持续在该公司作业。
2019年新年往后,有12名缅甸人逃跑,事发后,陆某某、岑某某为避免其他19名缅甸人逃跑,采用了钳制、扣发薪酬、拘留证件等手法约束了他们的人身自由,并逼迫他们持续留在木业公司作业。3月24日,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到该木业公司进行了查办,3月26日,公安机关以逼迫劳动罪进行立案侦查。
本案经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陆某某、岑某某犯逼迫劳动罪,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10000元,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《违法要素》
本案中,陆某某、岑某某的行为为何会构成违法?原因见以下4点:
1、对19名缅甸人施行了钳制行为。陆某某、岑某某为避免余下的19名缅甸人逃跑,对他们进行了要挟威吓,构成精力强制,致使该19名缅甸人摄于威吓不得不持续留在该厂持续作业;
2、拘留19名缅甸人的身份证和通关证,约束了19名缅甸人的人身自由,形成人身钳制。
3、克扣19名缅甸人的薪酬。19名缅甸人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24日案发日期间一直在该公司进行劳务作业,但薪酬均被陆某某、岑某某以垫支日子开支和车费为由全额克扣,未收到一分钱薪酬。
4、加强对19名缅甸人的监控。陆某某、岑某某亲身或组织人员在车间和宿舍区等区域对19名缅甸人进行了监控,如从头会集组织宿舍、晚上不允许关走廊灯、加大作业量、不允许出厂区大门等。
陆某某、岑某某为让19名缅甸人持续留在车间里为他们从事排板作业,采用了要挟、约束人身自由的不合法办法,触犯了刑法,构成逼迫劳动罪,因而两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法条链接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、要挟或许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逼迫别人劳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逼迫劳动违法,是指以暴力、要挟或许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逼迫别人劳动的行为。所谓"暴力",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人施行殴伤、损伤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,使其不能抵挡、逃跑。"要挟",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人施以威吓,进行精力强制,使其不敢抵挡、逃跑。"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",则是指以约束离厂、不让回家,乃至招聘打手看守等办法不合法约束被害人的人身自由,逼迫其参加劳动。"别人"既包含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,也包含违法分子不合法招募的工人、智障人等。
《检察官有话说》
劳动者的人身权力是受法令维护的,当人身权力遭到危害时,要学会拿起法令武器维护自己;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者的相等作业和挑选作业的权力,禁止运用暴力、要挟、体罚或变相体罚、约束人身自由等的办法逼迫劳动者持续作业,当运用不合法手法逼迫劳动者劳动不因危害别人正当权益时,不光自己的利益受损,还将承受法令的赏罚,因小失大。